烟台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
烟大校发〔2021〕36 号
为深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我校研究生科技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烟台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创新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的良好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对象为烟台大学在校注册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金额
第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学科特点及研究内容确定,一般项目为 2000 ~ 3000 元,重点项目为 4000 ~ 6000 元,项目周期一般为一年。项目具体资助额度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创新基金实际总金额进行配置。
第三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拨付总经费的 50%,剩余经费在规定时间内结题后拨付,延期结题的项目不拨付剩余经费。已拨经费在结题后未完成报销的,当年年底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创新基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选题须反映本学科的前沿,且具有一定的原创性的学术研究或应用研究。
2. 申请者应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申请者从事项目研究的时间至少应保证在一年以上。
3. 选题应具备可行性论证,研究目标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可行,在理论、观点、方法上有一定创新,预期成果达到国内同领域先进水平。
4. 每名研究生限以主持人申请一个项目,申请项目必须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项目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在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不端情况。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评审每年一次,由研究生处在每年的 4 月份集中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者需填写《烟台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者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者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效果能否实现等签署评审意见,根据学校下达名额进行推荐排序,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学院公示至少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第八条 研究生处组织专家集中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公布资助名单及金额。
第五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创新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指导教师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复核签字,依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报销。经费使用范围为:
1. 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费;(2)复印费、论文版面费;(3)科研资料费。
2. 实验、材料费:
(1)原材料、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费(2)标本、样品等的采集加工费;(3)经批准购买的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不得购买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和照相器材。
第六章 中期检查
第十条 项目研究中期研究者要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培养单位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工作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该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该基金项目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终止项目意见后终止资助,并退还剩余经费。
第七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烟台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审批表》,并连同研究成果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学院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审核并确定是否同意结题。延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将被自动撤销,后期不再组织结题。
第十三条 凡在创新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时应以烟台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须标注“烟台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英文名称 Graduate Innovation Foundation of Yantai University, GIFYTU)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项目研究者本人共同所有。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除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条件和结题要求不得低于本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结题要求完成基金项目的研究生所在学院,学校将核减下一年度申报名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烟大校字〔2019〕60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